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