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進行整改,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壹)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要求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壹年內因違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壹次性查獲假冒卷煙、走私卷煙50支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銷售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變化而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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