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避施工合同風險,雙方最好根據具體的合同事項,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雙方的義務,將其轉化為明確的約定義務,並規定違反義務的相應法律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作方的協助義務定作方承擔工作需要協助的,定作方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1條壹般包括標的物、數量、質量、報酬、締約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2條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