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二百七十九條,公網移動電話只能作為非保密事項的聯絡工具,使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執勤等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用移動電話;
(二)嚴禁攜帶公用手機進入作戰(值班)室、信息室、機要室、機要室、打印室、傳真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場所、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禁止使用公用移動電話談論、傳輸、處理、存儲涉密信息;
(四)禁止將公用移動電話連接到涉密計算機上;
(五)嚴禁在涉密公務活動中使用公用手機錄像、錄音、拍照和開啟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錄像、錄音、拍照、定位功能的公眾移動終端的使用和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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