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實施之日起計算。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當按照法定最高刑計算追訴期限。壹罪有數罪或者數罪並罰的,按照該罪適用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