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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細則

法律分析:申請租住公租房。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戶口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家庭成員人數、工作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含市房屋檔案館出具的產權登記證明)。申請人工作單位證明和勞動合同。申請人應當提交各項基本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費用主要由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解決;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費用由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征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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