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費用主要由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解決;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費用由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征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