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申請發行。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資信、資產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然後按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2.地主政府審批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審批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審批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審核
核準後的發行申請將送證監會審核,證監會自收到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抄送證監會。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後,方可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