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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並與重組的關系

法律分析:企業兼並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的重要途徑。目前,中國企業的M&A融資大多采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隨著並購數量的劇增和並購金額的增加,現有的並購融資方式遠遠不夠。拓寬並購融資新渠道是推進國企改革的關鍵之壹。資產重組和M&A經常互動發生,也是收購後重組,或者資本運作中先重組、後並購、再重組的常見方式。資產重組側重於資產關系的變化,並購側重於股權和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對於公司來說,即使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只要沒有註入或剝離資產,公司擁有的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化,只是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變化,控股權發生了轉移。並購包括兩層含義和兩種方式。國際上習慣將並購壹起使用,統稱為M & amp;a、在我國這叫並購。即企業間的並購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以壹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財產權的行為,是企業資本經營管理的壹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三種形式。重組是指企業制定並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有計劃的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有:1,出售或終止企業部分業務;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重大調整;3.關閉企業的部分經營場所,或將經營活動從壹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重組還包括拆股、合並、減資(部分還款)、更名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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