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四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並接受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開展,人權應當得到尊重和保障。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於報到、會見客人、外出、流動、保外就醫的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