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行,又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的解釋。廣義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和執行法律的活動。壹般情況下,執法采取狹義解釋。(1)執法的主要特點如下:1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權是壹種排他性的權力。除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權或者依法被授權或者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機關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沒有執法權。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壹般不需要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只需行政機關單方決定即可成立。執法既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也是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的職責。因此,國家行政機關在組織和管理社會生活的過程中,壹般都是主動執法,不需要按照行政行為相對人的意誌行事。(2)執法必須遵守的主要原則包括:1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是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實施法律。依法行政原則是確保法治社會法律有效實施,防止行政機關越權和濫用權力的關鍵。2高效率原則。即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要保證依法行政,又要盡可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執法成本,追求行政執法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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