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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規定網絡平臺經營者要公示規則多少天?

法律分析:公示七天。

自2015,1年4月以來,我國各地方、各部委頒布了許多影響我們生活的法律規定,其中與電子商務關系最密切的是《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規定(試行)》主要對交易過程中適用於網絡零售平臺第三方經營者的開放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實施進行全方位規定,力求進壹步保障網購買賣雙方的知情權,規範電子商務交易秩序,減少因交易規則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努力建立更加透明的網購環境。第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修訂規則應當提前七日公示”,提醒電子平臺經營者和相關利益主體重視交易規則在交易過程中的重要性,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構建公平和諧的交易環境。

法律依據:《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

第七條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制定或者修改的交易規則,應當在網站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並采取合理措施確保交易規則的利益相關方充分知曉並及時發表意見,收到的意見和回應意見應當以合理方式公開披露,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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