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是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所要求的義務為前提的。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未在期限內履行行政決定要求的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