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雇主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如有爭議,應及時提交勞動仲裁。
員工急著辭職怎麽扣工資?
1.勞動者匆忙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壹定的補償。
2.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