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分子以刀具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第三條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配備的以外,必須由專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持有,並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第四條加工用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的工人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