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幹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具有法定的行政權力進行幹預,並據此代表國家實施幹預活動,幹預具有權威性;
2.行政機關與被幹預者之間是上下級關系,或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沒有這種關系,幹預是無效的;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幹預要有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不能隨意幹預。
行政幹預壹般分為強制幹預和非強制幹預。行政機關通過制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發布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方式實施的行政幹預,對其管轄的相對人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屬於強制性行政幹預。行政機關以勸告、說服、宣傳、教育等方式進行行政幹預。,對相關人或機構起到引導或誘導作用,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屬於非強制性行政幹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