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標準
第壹條本標準規定了建立、保持和評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原則和總體要求,以及目標責任、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風險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續改進八個體系的核心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工礦商貿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關行業修訂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和評價標準,以及標準化工作的咨詢、服務、評價、科研、管理和規劃。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文件化的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目標,並納入企業總體生產經營目標。明確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檢查和考核的要求,根據下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承擔的職能,將目標分解為指標,確保落實。
企業應定期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目標、指標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並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