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的違法主要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該條規定調解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違反法律的調解協議可以引起再審正是上述原則的具體體現。值得註意的是,這裏的“違反法律”並不僅限於違反特定的法律規範。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原則、社會公序良俗,損害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可以導致再審。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時,不應將這裏的“法律”局限於具體的法律規範,還應考慮法律原則、社會公序良俗、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