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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漲價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出租前,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約定年租金漲幅,租賃期間可以增加租金。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增加租金。出租方在租賃業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資產使用權轉讓補償費。它在出租人處顯示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處顯示為租金支出。租賃業務的租金通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據資產成本協商確定,按時間計算,如月租。在經營租賃條件下,租金要考慮折舊費用、大修理費用、日常維護費用、利息、保險費、租賃期間的稅收損失、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如果租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日常維護費,則日常維護費不應包含在租金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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