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規定使用專用標誌的。或者出售、收購、使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未持有或者未附加人工繁殖許可證、批準文件副本或者專用標誌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養殖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