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在正常休息時間加班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向員工支付三倍及以上的工資報酬。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占用職工法定節假日或者周末正常上班的,應當參照公務員法嚴格執行加班加點。
《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勞動者加班。
加班現狀
現在很多加班工作都是以隱形的方式出現,很難準確計算勞動者的工作量。自從智能手機和工作微信群出現後,很多人的通勤時間變得模糊。在這種情況下,隨時待命,沒日沒夜地工作,不利於身心健康。尤其是新興的互聯網行業,員工加班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
而且,壹些互聯網公司為了鼓勵員工無節制加班,還精心炮制並向員工灌輸了壹套“加班光榮”的價值觀。加班確實有損員工的身心健康,但感覺累的員工卻無力改變。尤其是當壹些企業因為利益的需要,扭曲了奮鬥和快樂的意義,員工發聲和維權就變得更加困難。
“996”是生態惡化的結果。社會不能靠單個企業的自凈能力來解決。而是應該在司法執法層面采取措施,擴大勞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要劃出加班紅線,遏制加班現象進壹步蔓延,保護勞動者權益,不讓他們陷入無盡的加班海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