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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包括什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強制執行的具體措施是什麽?

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逾期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人的義務是給付金錢,同時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在原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加倍支付,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支付,自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履行之日止。還有壹種情況,被申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因遲延履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滯納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發出的執行通知書,除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在這兩項措施中,既有對申請執行人損失的賠償,也有對申請執行人的制裁。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根據此時案件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而我國在這方面規定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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