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能夠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本村戶籍的村民,村民可以以家庭的形式承包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享有承包權。承包方式可以被別人采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如下:
壹般來說,農民集體土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文章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