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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

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如下:

第壹條為規範執業藥師註冊,加強對執業藥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執業藥師的註冊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規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執業為執業藥師。

第四條?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註冊政策,指導和監督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崗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使用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

第六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建立和完善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並收集和上報相關信息。

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加快執業藥師電子化註冊管理,實現執業藥師註冊、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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