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移送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存在轉移管轄問題,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這是對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