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可以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對財產提出請求權。人民法院審查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201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壹)人民法院事先邀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