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賭博罪,即行為人構成賭博罪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特別提出,如果經營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且從事賭博的,可以考慮將本罪與賭博罪合並。那麽最終數罪並罰的刑期可以超過十年有期徒刑。
賭博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5000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10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賭博行為。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