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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的含義不是鼓勵債務人盡力延遲履行義務,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是:

(1)穩定財產關系。以避免財產關系的長期不確定性。

(2)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表明權利人不再關心其權利的實現。

(3)有利於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限制,很難解決年齡帶來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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