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企業單方面為新員工擬定進廠協議,把對方當“學徒”,不僅強行收取押金和培訓費,還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此,準確的說應該是“學徒”只是企業的壹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企業存在這些行為,應當在這些“學徒”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向其支付雙倍工資。請註意以下幾點:
壹、招的徒弟必須是16歲,試用期是強制性的。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含)不滿L年(含)的,試用期不超過L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滿3年(含)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三)3年以上(含3年)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所以不能收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