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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領導幹部為官員做事要緊緊抓住法律這把尺子?

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素養,可以概括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四個方面。他要求領導幹部做尊法守法的模範,帶頭尊法治、畏法律;做學法模範,帶頭了解和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範,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做用法的模範,帶頭執行法治,依法辦事。

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明白法律是怎麽規定我們用權的,我們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心中高舉法律的鏡子,手中握著法律的尺子,知道為官做事的尺度。他說,各級領導幹部,不管是誰,不管涉及到誰,只要觸犯了法律,都要依法追究責任,執法和司法之間永遠不能有“縫隙”。他說,“如果妳在法治建設中喊口號,練虛功,擺花架子,那只是妳好龍,不真努力。短時間內妳可能看不出有什麽大的危害。問題壹旦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後果不堪設想。”

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轉化為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下思考、決策、辦事,不在法治之外,不在法治之上。“他還說,如果妳不確定,就去查黨紀國法是怎麽規定的,也可以請法律專家、法律顧問幫妳查。每個領導幹部都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力法定、依法行使權力等基本法治理念,徹底摒棄人治思想和行政長官意誌,絕不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挺身而出,堅決同各種危害、破壞、踐踏法治的行為作鬥爭。同時,要運用法治手段改變“壹些地方和部門仍然習慣於只靠行政命令管理經濟,靠法律法規之外的手段和政策抓企業促發展,靠舊的計劃手段和強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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