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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保證人民依法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人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如下: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2.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3.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

5.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6.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總而言之:

自由權是法律規定或承認的,由公民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活動的權利。它最早是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他們認為自由的權利是壹種天賦人權,是神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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