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如有自然損壞,出租人應及時維修,做好維護工作,避免給承租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出租人已經合理履行了這壹義務,沒有任何過錯,那麽由於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出租屋內的事故,業主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享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