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女方墮胎後,男方壹般不承擔責任。壹般情況下,女性享有生育與否的自由,作為對等,男性也應該享有生育的權利。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選擇要不要孩子的權利,不生孩子不應該受到歧視;妻子自主墮胎其實是對身體的懲罰,是“不生孩子”的自由選擇。婚姻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壹定要有孩子,妻子是否有自控避孕或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齡夫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接受節育手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婦幼保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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