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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婚前財產執行的?

法律分析: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壹般歸夫妻所有。今後,夫妻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是“投資”還是“自用”或者兩者都是無關緊要的。該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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