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送達被告在報紙上發布的通知的期限為60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規定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法院在辦理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采取公示的方式辦理。因此,公示催告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尤其是當當事人未及時履行相關義務或責任時,需要嚴格依據公示的內容進行法律認定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壹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