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費者購買被認為不合格的商品後,應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鑒定。商品經有關行政部門鑒定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相應退貨,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照三包規定處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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