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後,方可進行法律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進行法律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得作出決定。
審計步驟:
1.調查取證:案件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時,壹般應當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執法證》。
2.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案件審核。審核完成後,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材料、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審核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決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行政處罰建議後,由辦案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
4.決定:經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給予行政處罰、結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的決定。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前身是國家司法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設立的職業證書考試。
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以及政府部門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壹般為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