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法律文書的目的如下:
1,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相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件的特點如下:
1.生產的合法性,包括法定生產主體、依法生產、實體法適用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正式,包括固定結構和固定術語;
3.內容的合法性;
4.語言的準確性;
5、使用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