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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以減免費用的壹種法律制度。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分為壹般條件和特殊條件。

1,壹般條件:

(1)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二)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或者生活保障線標準把握。

2.特殊條件:

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指定獲得法律援助,無需對其是否符合壹般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盲、聾、啞、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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