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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提出了權利與責任對等的原則?

法律分析: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內涵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者應該有同等的權利和責任。所謂“對等”,就是相互同意。不履行職責就不能有權力;也不能只是要求管理者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2.對管理者授權是管理者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合理授權是落實權責對等原則的壹個重要方面,管理者必須根據職責的大小進行授權。管理者的任務質量不僅取決於其主觀努力和質量,還取決於上級的合理授權。

3.正確選人用人。上級必須任命合適的人擔任某個職位和某項工作。人和職位必須相稱。壹個管理者應該根據他的素質和過去的表現,特別是他的責任感,被授予合適的管理職位和權力。

4.嚴格監督檢查。上級必須對管理者對權力使用和職責履行的厭惡程度有嚴格的監督檢查,從而掌握管理者在任職期間的真實厭惡程度。管理者失職應負兩方面責任:壹是選人用人不當;二是監督檢查不力。引咎辭職制度值得在中國推行。監督和檢查應主要由授權人員進行。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查詢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四條政府采購查詢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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