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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的區別

法理分析:實體性權利是最終影響權利人實際利益的權利,程序性權利是確保實體性權利最終歸屬的權利。實體法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內容而劃分的壹種法律範疇,是指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為保證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法,又稱程序法。

1,涵蓋不同的內容。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保障權利功能實現或義務責任履行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2.主要功能不壹樣。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能,而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的實現和職能的行使及時、適當地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的實現和職權的行使及時、適當地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幹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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