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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戀的問題

民事主體將不同所有者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組合起來,形成另壹種新的財產形式。如果恢復原狀在物理上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認新財產的所有權。

?根據上述法律,附著物所有權因附著條件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

?1.加工:指壹方使用別人的東西,將其轉化為價值更高的東西。原作因為加工人的勞動而變成新的,比如畫在別人的宣紙上。

?加工產品的所有權,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加工的附加值沒有超過原材料的價值,那麽加工後的材料屬於原材料的所有者;如果處理後的價值明顯大於原始價值,新的東西可以歸處理者所有;如果加工價值相當於原料價值,可以歸雙方所有。除* * *,在任何情況下,取得加工品所有權的壹方應對另壹方的加工勞動或原料價值給予補償。

2.依附:指不同物主的事物緊密結合成為壹種新的事物。在查封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所有人的財產,但除非拆除,否則無法恢復原狀。比如裝修新房子。

?附著物所有權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動產附著於不動產時,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著物所有權,動產原所有人可以取得相當於原財產價值的補償。動產附於動產時,附於動產有主從之分,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物的所有權,同時在價值上給予對方補償。如果沒有物主可循,每個動產的物主根據其動產在扣押時的價值而有壹個扣押。

?3.混合是指不同物主的東西相互結合,很難分離出來,形成新的財產。比如豆拌豆。在混合的情況下,不再可能確定原始所有者的財產。壹般混合物應歸原物價值較大的壹方所有,並給予對方適當補償。如果原值差不多,也可以歸各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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