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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與物權法的區別

物權法與合同法的區別在於,物權法主要貫徹物權法定原則。對於物權為什麽應該合法,學者們有不同的解釋:有學者認為物權之所以合法,在於防止契約自由原則的濫用;有人認為物權法定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這些觀點都有道理,但我認為主要原因是:物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可以對抗第三人(如物權人可以行使追及權,但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及),物權具有優先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優先於債權),因此直接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 而且合同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並不知道如果只通過完善當事人的約定就允許當事人創設物權,必然會造成損害。 不僅物權優先於債權,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也優先於債權。以房貸為例。抵押權只有得到法律認可才能成為物權。抵押權成為物權後,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設定抵押權。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後,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才能設立抵押權。如果當事人訂立了抵押合同,抵押就成立了,沒有法律規定,很麻煩。如果我有壹套價值壹百萬的房產,欠了很多人錢,我只想把這壹百萬給張三,而不是給李四和王五,那麽我可能會和張三訂立抵押合同。如果通過合同可以隨意創設物權,張三享有物權,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其他人什麽也得不到,那麽交易就失序了。抵押權是財產的負擔,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就可能導致欺詐。物權法定是各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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