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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初查步驟

法律分析

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以及自訴材料進行審查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壹種訴訟活動。2.調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項偵查和相關強制措施。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4.逮捕。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但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立即逮捕。5.審查起訴。根據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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