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以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
2.嚴格責任也叫“對結果負責”。
過錯責任的劃分:
1,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傷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即使有損害,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
2.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受害人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3.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基礎,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綜上所述,嚴格責任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不應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重要要件,非違約方無需對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六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187條
民事主體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