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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城管的責任範圍是什麽?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城管的責任範圍: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2、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中的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3.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4、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5.交通管理中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權;6、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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