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的原則:
1,主體。
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
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
3.結果。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已經達到誤導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極大。
4.主觀方面。
主觀上,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虛假宣傳的輕微處罰標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可以包括警告和相對較低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