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其含義是不同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單位土地、個人住宅用地,在我國的流轉規定上都是不壹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梳理壹下。
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轉讓,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轉讓的內容包括出售、交換和參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簽訂合同,受讓人還必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承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本村或者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承包到戶。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