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土地使用優先權是什麽意思?

土地使用優先權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我國規定了土地租賃優先權,土地租賃不享有優先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交易,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用於租賃。但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土地使用者出賣土地使用權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承租人無權主張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其含義是不同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單位土地、個人住宅用地,在我國的流轉規定上都是不壹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梳理壹下。

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轉讓,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轉讓的內容包括出售、交換和參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簽訂合同,受讓人還必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承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本村或者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承包到戶。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上一篇:通過廈門市紅十字會向四川災區捐贈的物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是否應該作為銷售稅對待?
  • 下一篇:清末法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