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須嚴格控制,依法慎用。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對象和適用等。根據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留置在特定場所: (壹)涉案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案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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