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壹條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數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