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用戶同意將快遞放在代收點和快遞櫃違反合同。“用戶發快遞,相當於和快遞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委托事項是‘將指定的貨物送到指定的地點交給指定的人’。未經收件人同意將快遞放在代收點,不算違約,不合法。”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快件簽收時符合以下要求:
1,快遞服務人員向收件人交付快件時,應當有義務當面告知收件人收寄快件。
2.如果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可以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經允許後使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
3.與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驗收無異議後,檢驗員應確認收貨。
5.拒絕簽收的,查驗員應當在快遞運單等有效憑證上註明拒絕原因和時間,並簽字。